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屆五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三屆六次常務理事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室內設計隊伍建設,發揮室內設計人員的作用,提高室內設計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設計師,亦稱室內裝飾設計師,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及飛機、車、船等內部空間進行室內環境設計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考核、考試和認證工作。
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委托,負責本轄區的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定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室內設計師的設立及職責
第四條 室內設計師的等級設有:
(一)資深室內設計師;(二)高級室內設計師;(三)室內設計師;(四)助理室內設計師;(五)見習室內設計師。
第五條 室內設計師對承接的設計項目負責,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1)進行空間形象設計;(2)進行室內裝修設計;(3)進行室內物理環境設計;(4)進行室內空間分隔組合、室內用品及成套設施配置等室內陳設藝術設計;(5)對裝修施工進行指導襝查。
第三章 室內設計師的資格條件
第六條 室內設計師必須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為我國的室內裝飾事業服務,并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和從事專業設計工作的經歷。
第七條 資深室內設計師的條件
具備第八條高級室內設計師條件,并巳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員或相關資格,在本行業有較高威信。
第八條高級室內設計師的條件
(一)學歷及工作經歷:
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項士以上學位(含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設計工作三年以上;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從事設計工作四年以上;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設計工作六年以上;或取得室內設計師資格后,從事設計工作三年以上。
(二)業績:
1.主持設計室內裝飾大型公共工程項目三個以上;
2.在省級以上報刊上發表過論文,或有專著,或在全國室內設計大展獲得過金獎或銀獎。
第九條 室內設計師的條件
(一)學歷及工作經歷:
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以上學位(含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設計工作一年以上;或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設計工作二年以上;或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飘厴I,從事設計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室內設計師資格后,從事設計工作四年以上。
(二)業績:主持設計室內裝飾公共工程項目兩個以上。
第十條 助理室內設計師的條件
〔一)學歷及工作經歷;
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飘厴I,從事設計工作一年以上;或獲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舉辦的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從事設計工作三年以上。
(二)業績:參加設計室內裝飾工程項目二個以上
第十一條 見習室內設計師的條件
學歷及工作經歷: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飘厴I。
第四章 室內設計師的考核和考試
第十二條 室內設計師資格的取得必須經過資格考核和考試。
第十三條 室內設計師資格考核和考試,在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成立的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
第十四條 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主要由本行業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第十五條 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考核和考試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全國室內裝飾協會。
第十六條 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委托,成立地方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轄區的考核和考試工作。地方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的成立,需經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同意。
第十七條 室內設計師考核的主要內容按笫三章各條各款辦理。
第十八條 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畢業的室內設計人員,要取得室內設計師資格,還須經過較系統的專業培訓。
第十九條 室內設計師資格考核或考試通過后,分別由全國或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認定,發給相應等級的室內設計師資格證書。
資深高級室內設計師資格認定,經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設計委員會推薦,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核準后頒發證書。
高級室內設計師資格認定,經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考核和考試,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核準后頒發證書。
室內設計師及以下等級室內設計師資格認定,由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行業組織的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考核和考試,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核準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 室內設計師資格考試辦法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室內設計師資格證書》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統一印制,全國通用。
第五章 室內設計師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全國及地方室內裝飾協會負責室內設計師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室內設計師管理部門每三年對《室內設計師資格證書》持有者復查一次。復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復查人按規定時間提交《室內設計師資格復查表》、《室內設計師資格證書》。
(二)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后,應對室內設計師資格復查作出結論。
第二十四條 室內設計師資格復查結論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室內設計師能正常完成設計項目,未發生責任過失的為“合格”。
(二)室內設計師不能完成設計項目,或在復查期內從事設計工作不滿一年的,或有責任過失生嚴重經濟后果的為“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室內設計師資格復查結論為“合格”者,保留原有資格。復查結論為“不合格’者,經重新申請與核準方可獲得相應等級的室內設計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室內設計師達到上一個資格等級條件的,可向全國或地方室內設計師資格考核委員會申請升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室內設計師資格證書》的,室內設計師管理部門應收繳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被收繳資格證書的室內設計人員,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室內設計師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解釋。